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本条是关于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的规定。
本条第1款对监护关系的终止列举了三类典型情形,并作了兜底性规定:
一是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成为成年人,或者年满16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即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恢复正常,即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就没有存在的必要,监护关系即终止,监护人不再履行监护职责。
二是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监护人具有监护能力,是具有监护资格的必要条件,如果丧失监护能力,也就不得再担任监护人,监护关系终止。例如监护人因疾病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丧失了监护能力。
三是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一方死亡,监护关系即自动终止。
四是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包括监护人资格被人民法院撤销,有正当理由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并得到法院许可等。
依据本条第2款规定,在有些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例如,监护人死亡、丧失监护能力或者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等,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就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对于监护人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等情形,可以依照本法第27条至第32条重新确定监护人。对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36条的规定,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案例参考:
陈某某与被申请人冯某玖因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申请人陈某某请求撤销冯某玖对向某某、冯某某的监护权资格,请求将向某某、冯某某的监护权变更到申请人陈某某名下。
冯某玖与陈某某系母女关系,陈某某的胞兄冯某2与何某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并生育长子向某某、次子冯某某。后冯某2因交通事故去世,何某某也一直外出不归,冯某某、向某某随其祖母冯某玖居住生活,并由冯某玖抚养。
冯某玖要求变更监护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民事调解书,确认向某某、冯某某的监护权由冯某玖行使。近年来冯某玖患有血管神经性头痛、帕金森综合症、失眠症等疾病,向某某、冯某某又随陈某某居住生活,并由陈某某进行抚养。何某某属于二级精神残疾人,长期均未对其子履行抚养义务,也无力行使监护权。陈某某要求行使对向某某、冯某某的监护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被监护人向某某、冯某某的父亲冯某2与母亲何某某系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其监护职责,但由于冯某2已去世,母亲何某某又属于精神残疾人,无力抚养其子,无法行使监护职责。年,被申请人冯某玖作为向某某、冯某某的祖母,担负起对向某某、冯某某的监护重任,但近年来,由于冯某玖年岁已高,加之身患多种疾病,无力对向某某、冯某某履行监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监护关系终止。
所以,根据冯某玖的身体状况,并结合其辩称意见,冯某玖对向某某、冯某某的监护权应予终止。申请人陈某某自愿担负对向某某、冯某某的监护职责,冯某玖也无异议,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让向某某、冯某某健康成长、快乐生活,陈某某要求依法撤销冯某玖对向某某、冯某某的监护资格,并由其履行对向某某、冯某某的监护权,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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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监护人、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就监护人是否有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应当终止监护关系的情形发生争议,申请变更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经审理认为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依法指定的监护人与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变更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