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忌食收零钞清点费违反上位法法理
北京市民曹女士与合肥市民魏先生都想不通,在银行存零钞,为什么要被收取零钞清点费?曹女士在当地农业银行存300个1元硬币,被收取了6元钱的手续费;魏先生在当地农业银行存900枚、合计90元的硬币,也被告知,必须缴纳12元零钞清点费。不只是农业银行有收取零钞清点费的规定,实际上,多数银行都出台有类似规定。(5月24日人民)曹女士与魏先生,当然有理由想不通,因为这样明显不合乎生活惯例。譬如说,公交车票是1元,拿百元大钞去乘车,照样只需支付1元,而不需要额外支付找零费;在超市里,买一大堆东西,却用零钞付账,人家照样会笑脸相迎,顶多是安排人加班数钱,绝不会额外收取零钞清点费。到处都不收,偏偏你银行收,在准金融垄断体制前提下,国内银行虽名为商业银行,其服务多少还带有公共服务性质,却如此逆现实生活惯例而动,与顾客顶牛较真,如何能够让人家想得通呢?即使在法律条文上,也没有理顺。各银行收取零钞清点费的法律依据,是银监会与发改委联合制定发布,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11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对人民币储蓄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收费,大额取款业务、零钞清点整理储蓄业务除外。该规定本身,是打了上位法的“擦边球”。因为,该规定绕不过去一个问题:顾客不愿意支付零钞清点费怎么办?如果拒收就意味着,银行可以不承认人民币为法定货币,或者说,中国各银行具有依法拒收合法货币的权力。这个“擦边球”,来自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发布,于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相关条款的不明晰。该条例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这“擦边球”打的,大约就是存款服务不属于债务支付。可是,这还是违反了上位法。纵然存款服务不属于债务支付,总不能说大额取款业务也不属于债务支付吧。如果收费,就是拒付。在具体的零钞清点费环节,虽然可以强行辩解为不违反上位法,但实际上肯定是违反上位法的法理。上位法的规定,本是为了保证人民币的无障碍流通,只不过文字上不够精准———且重要原因恐怕是,没想到作为准公共服务机构的银行竟然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一门心思要在“蚊子腿上剔肉”。何况,携大量零钞存款,本来是小概率事件,不知比持大面值钞票坐公交车的概率低多少倍,综合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银行虽成众矢之的却痴心不改,明显是相关部门以及机构的贪婪、霸道、不讲道义。这可得小心,把顾客逼急了,就拿一大堆零钞一元一元来存,也跟你银行较真。绝大多数人当然不会这样做,那也是因为,他们做人有底线,善良忠厚,不会霸道、不讲道义。但弱势者的善良,就应该成为被欺负以及强势者依托部门以及机构权力违反上位法的筹码吗?许斌(湖北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