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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石油炼化生产环节消费税政策4jdansph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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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石油炼化生产环节消费税*策


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公告,明确对石油炼化生产环节消费税的有关*策。


    公告称,产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规定征收消费税;其他产品,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名称、质量标准一致,且按有关产品检验证明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此外,公告还单独对沥青产品是否征税做了原则规定。公告称,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如以沥青产品对外销售时,该产品符合相关行业标准且事先将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税务总局解释说:“石油沥青与属于燃料油征税范围的渣油在形态上非常相似,在常温常压下,既有液态的还有固态、半固态的。如果仅强调对液态状的产品划分是否征税,就无法涵盖呈固态、半固态的渣油。因此,需要单独规定沥青产品的划分原则。”


    据介绍,该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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